我也来聊聊专利及专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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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同时发表到我的个人博客PastNowFuture中。

我也来聊聊专利及专利制度

一、开篇来由

晚上回到家,看到ppip给我的email,他说Blog on 27th Floor写了篇“显而易见的专利”,让我去看看。

其实,我个人也一直在订阅Cathayan的Blog on 27th Floor,只是我阅读速度有时候没跟上Cathayan的更新速度,呵呵。

互联网中活跃的人,大都是认可GPL、OpenSource、CopyLeft之类的理念的(我也不例外)。但是,我却在从事着看起来与 OpenSource、CopyLeft相对立的有关工作(奇怪吧?^_^)。我认为互联网上像我这样活跃的、关注IT的、且又从事知识产权有关工作的人 不多,所以今晚也谈谈我对专利的理解,欢迎大家拍砖。

二、专利的审查标准

专利制度是一个很有趣的东西,有趣的地 方在于,出现得比较晚,国际化却很快。100多年前就出现了用于跨国/地区申请专利的“巴黎公约”;而在1970年至1978年间,形成了专利的国际申请 体系(即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即,在任意一个PCT成员国进行的专利申请,可以视为已经同时向所有或者部分成员国进行过此项专利申请。

之所以能形成这种国际申请体系,主观原因是多数国家有这方面的需求,客观原因是多数国家的专利制度大体上是相同的,只是细节方面不同。

专 利是讲究创新性。但是专利制度中将“创新性”分拆成“新颖性”(novelty)和“创造性”(inventiveness或者inventive step)。新颖性主要用于判断专利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是否相同,创造性用于判断专利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不相同的程度。

在实行专利 制度的国家中,新颖性和创造性都有明确的定义的。例如,中国的专利法将“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定义为“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实质性的特点与显著的进步”。 至于如何判断实质性的特点与显著的进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审查指南》有较为具体的、可操作的判断标准(2006年版的《专利审查指南》打印在A4纸 上有540多页)。另外,对于技术性的专利(注:“技术性的专利”是我自创的词,我一般用它来指代“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的专利,即“发明”专利和 “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性的专利”相对于美感性的专利,即“外观设计”;同样“美感性的专利”也是我自创的词)的“创造性”的判断,不是以“普通人”来 判断的,是以“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one of average/ordinary skill in the art),简单来说,“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知道、了解相对于该专利申请属于“现有技术”的所有内容。在实际操作中,“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知晓审查 员检索出来的属于“现有技术”的所有内容。

专利的门槛并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高,更加不是不能使用现有的东西。“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 专利是“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将早已有之的东西组合成一种技术方案,这种技术方案解决现存的技术问题,获得了一定的技术效果, 就满足了专利客体的要求,就有可能获得专利权。我住处网络条件不好,因此无法查看Cathayan所说的“认定从其他已知的技术混合一下就得到专利是错误 的”的“动议”的原文。但是,我印象中,没有哪个国家的专利法规定“已知的技术混合一下就能得到专利”。^_^

铁是现有,炭也是现有的,但是将炭掺合到铁中,得到了性能优异的钢,这是有资格获得专利保护的;橡胶是现有的,炭是现有的,将特定量的炭掺入到橡胶中,得到 耐磨性能好的可用于制作汽车轮胎的产品,也是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的;很多机械类的发明创造,是机械机械元件的重组,这种重组也是有可能获得专利保护的。

专 利是由审查员按照有关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授权的。人具有主观能动性,无法做到完全的客观,所以,的确可以说“是否授予专利权还是看专利审查员的意 思”。但是,专利制度是相当透明的,且提供了很多法律救济途径。例如,对于已授权的专利,可以通过“无效”程序让该专利权无效;对于未被授权的专利,可以 提起“复审”。此外,还有作为最后救济途径的司法途径(法院判决)。

三、关于微软的“鼠标双击”专利

很多人都说 微软的“双击鼠标启动程序的专利”是显而易见的(obvious)或者是现有的技术。其实这个看法与当年很多人觉得“哥伦布不就是去了一个新的大陆嘛,没 什么了不起的”的看法类似。也就是说,当你看到一件现存的事物,你会觉得它很平常;但是,如果你没有见过它,你能轻易想到有这种东西吗?不一定吧。

美国是实行“先发明制”(与“先申请制”相对)的国家(好像全球就美国属于先发明制),也就是说,只要这个东西是你创造出来的,即使有人在你之前拿这件东西去申请专利,专 利权最终还是属于你的。而“通过在一定时间间隔内双击或者多击鼠标从而启动不同的程序”(A default function for an application is launched if the button is pressed for a short, i.e., normal, period of time. An alternative function of the application is launched if the button is pressed for a long, (e.g., at least one second), period of time. Still another function can be launched if the application button is pressed multiple times within a short period of time, e.g., double click.)这种操作方法,的确很可能是微软创造出来的,理由如下:

首先,这种操作方法肯定只 能在GUI的操作系统中使用。微软最早的GUI系统应该是windows 3.0吧?而当时似乎只有apple电脑公司的操作系统是GUI的。而苹果当时的GUI操作系统中,没有使用这种方法(应该也没有证据表明apple早于 microsoft研制出这种操作方法,否则apple肯定拿出证据将该专利据为己有了)。

其次,不管Unix/Linux高手如何称赞CUI(命令行用户界面),不可否认的是,GUI(图形化用户界面)在很多方面的确是优于CUI的,例如便利性、可视性、直观性等等。

再次,相对于通过键盘输入命令行然后按回车从而启动应用程序,“通过鼠标单击或者双击来启动应用程序”这种技术方案是具有相当显著的进步的。因此,我认为,美国专利审查员授权该项专利权,是合理的。

将美国说成“发明人的天堂”并不过分,美国几乎对“由人创造出来的任何东西”都提供专利保护。将美国说成“发明人的地狱”也不过分,因为美国的专利审查几乎是全球最严的;甚至,有些国家的专利审查员在得知该专利申请已经在美国获得专利权时,会马上决定授权。

四、关于计算机程序的专利保护问题

关于Microsoft的压CD的母盘(金盘)不算专利保护之下的问题,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了。这个问题很容易让人头晕,我也经常因此犯晕。所以,我只能在这里将复杂问题简单化了:

首先,程序本身(源代码或者目标程序)是不属于专利权的保护客体的,所以不能获得专利权保护。

其 次,存在依据专利法对程序进行专利保护的需要,所以一些国家做了一些变通。例如,美国、欧洲、日本就规定记录有程序的存储介质可作为专利权的客体,前提是该程序要能够使计算机完成某些步骤。而中国目前是采取相对保守的处理,即必须将程序与计算机结合作为一种装置,且计算机执行该程序后要对外部对象或者内部 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形成一种解决方案时,才属于专利权的客体,才有可能获得专利的保护。

估计有人觉得专利就是耍文字游戏了…… ——其实我刚入行时也这么认为。

——不过,技术性的专利的保护范围,是由权利要求(Claim)决定的,而权利要求就是由文字表达的。因此,可以说,专利在一定程序上是文字游戏。

补充一下,“专利的谎言”中说“软件本身已经受版权保护了,不需要再获得专利权保护了,软件工业没理由需要双重保护”。我认为,这种双重保护是迫不得已,因为版权无法有效地保护软件,专利权也无法有效地保护软件,版权与专利权的组合也不是最佳的保护方法。

版权仅仅保护具体的表达方式,也就是说保护具体的源代码。在实际中,有些人仅仅是对具有版权保护的源代码进行了部分改动,就顺利地规避了版权的保护。

而利用专利对软件/代码进行保护的局限性有两方面:对拥有者的局限和对公众的局限。这两方面的局限都是因为专利仅仅保护构思,不保护具体的表达方式造成的。

首先,很多软件的改进在于算法,而算法很难成为专利权的客体。另外,很可能已经存在构思相同但是算法没有那么先进的现有代码,从而导致该专利申请缺乏“新颖性”丧失专利保护的资格。

其次,采用专利对软件/代码进行保护,一般是将软件/代码虚拟成模块,然后描述各个模块之间的配合关系(软件工程就是干这种事的吧~)。专利申请说明书一般不要求列出具体的源代码。也就是说,公众无法通过阅读专利说明书就直接得到有效的软件/代码。

五、专利制度的作用及局限性

世界上没有完美的事物。因此,专利制度也存在局限性的。

专利制度的作用分为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专利法、专利法详解及其其他普及型读物中,都较为系统地讲述了专利制度的积极作用,此不赘述。而在实际上,专利权还有用于对外宣传、企业级别评估、获得专利许可费、诉别人侵权、防止被别人诉侵权目的。

至 于消极作用,很多开源人士、Free Source人士等都提了不少,可能还引用一些人的言论作为论证。但是,要意识到,人总是自私的。因此,人的观点随着其地位的不同而改变是很正常的,也是可以理解的。例如,作为小公司时的微软对专利制度的看法,与作为软件帝国之时的微软对专利制度的看法的不同,是可以理解的。这里也没有谁对谁错的问题。就 好像,对于待遇问题,员工与老板的看法经常不一致一样。

专利制度一般都强调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保护专利权,二是鼓励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创 新。过于强调“保护”,就会阻碍创新,但是适当的“保护”是有助于创新的。例如,如果普通光感胶卷照相的方法属于专利方法,如果你不想花这笔专利费,你可 能会考虑研制其他的照相方法,然后可能会出现通过CMOS等成像之类的照相方法;中国不堪DVD的高额专利许可费从而研制EVD等等,这就是由于“保护” 引起的创新。另一方面,专利权人如果尝到了靠专利许可费赚钱的甜头,很可能会继续进行研发,从而很可能有新的技术出现,例如尝到了DVD甜头的外国企业, 这几天在不惜成本研发和推广HD-DVD等,这也是由于“保护”引出的创新。

相反,如果过于放纵,就无法有效保护专利权,这有可能导致人类返回到几百年前,也就是返回到出现专利制度之前的工业社会,这才是真正的倒退。——要知道,专利制度是人类社会进入了工业社会之后,根据需求而自然产生的法律制度,它的存在是工业社会自身的要求。

很多人都批评中国的企业不注重技术的研发,强调中国人的劣根性,而没有注意制度环境也是形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我认为,这种现象的产生,有几方面的原因:

首先,中国政府没有为中国人提供一种稳定的游戏规则和公平的游戏规则;

其次,中国没有严格执法,导致很多企业抱着侥幸心里,经常冒险直接使用别人的专利技术,从而不劳而获;

第三,中国对于专利侵权的处理,采取的是“填平”原则,即赔偿对方的损失或者吐出自己的侵权收益。而技术发达的国家一般实行惩罚性的原则,迫使个人、企业要么缴纳专利费,要么自己研发出替代的技术。

总而言之,法律的调整就是一个“平衡”的问题。——再说下去,估计一些特别喜欢夸耀老祖宗的人就会说孔子当年提倡的“中庸”,就是现代的法的精髓,所以,中国的法律制度比外国早多少多少年了^_^

正因为是“平衡”,所以法律也肯定会进行修改。对法律的修改,并不能说明该法律已经没有存在的价值。且我不相信“美国社会对现行专利制度”不满,我相信应该是 “美国社会对现行专利制度某些方面”的不满。

六、题外话:发言之前应该要先调查
郑重声明,这是题外话,与上面的内容没有任何的联系,更不要理解为内容是针对Cathayan^_^

15 个月前,我和一个网友在辩论专利制度是否有存在的必要的问题,三言两语之后,那网友说“像可口可乐的配方,这种独一无二的东西,才有资格申请专利”。我当 时就很无语,因为他对专利、商业秘密缺乏常识性的了解就发表长篇大论了。——申请专利,意味着你愿意将技术方案的内容公开给公众;而可口可乐的公司不愿意公布其饮料配方,因此绝对不会去申请专利,更不会“只有这种配方才有资格申请专利”。

类似地,日本的教科书篡改侵华历史的事件,曾经引起了很大的轰动,很多愤青因此发泄了很多不满。但是,如果你对日本的教科书的选择、使用有一定的了解,你会发现这仅仅是少数学校的教务处对教材的选择问题,并不涉及日本官方。(中国的教科书的选择一般由官方决定的)

还有,美国、香港犯罪率比中国高,并不表示美国、香港的治安比中国差

再还有,国税局人员说中国人的税负低,这也是很可能的。因为在中国,你叫了“杂税”之外还需要交很多“苛捐”,例如社保、公积金、养路费等等;而很多国家的个人交了所得税,就能享受社保以及其他的福利。

因此,希望各位经常大谈特谈GPL、BSD、共创等协议网友,最好能够完整地阅读一遍原文(英文或者法文)的;如果自己没有这个外语水平,就尽量参考官方的中文译文;尽量不要轻易相信某个帖子所引用的断章取义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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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article has 2 comments so far!

  1. Intellectual Property SKY » Blog Archive » links for 2007-08-06 says —

    [...] Contact Wiki I.com _uacct = “UA-611552-4″; urchinTracker(); « 我也来聊聊专利及专利制度 [...]

  2. Choicky says —

    ?自己引用自己?

    [Rep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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