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龟兔赛跑4: 外观设计的侵权种类为什么与众不同?

龟兔赛跑4: 外观设计的侵权种类为什么与众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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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算睡觉时忽然想起来,今天还没有进行龟兔赛跑,于是上来扯几句。不就200字嘛,小case。

言归正传。

虽然“中国的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但是,这三者的侵权类型是不尽相同的,具体如下:

《专利法》第11条分别规定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侵权类型: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可以看出,三种专利权的侵权区别主要有以下两个不同之处:

1、发明和实用新型有“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这个限制,而外观设计就没有。就是说,专利法可能/可以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进行豁免。

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实施仅仅是制造、销售和进口,并没有“使用”和“许诺销售”。

为什么呢?

第一个不同之处的解释:

据说,是因为外观设计是涉及美感的设计。基本上,外观设计专利权基本不会被滥用的,因此,不对外观设计专利权设置了强制许可之类的规定。

第二个不同之处的解释:

据说,因为TRIPS协议没有赋予外观设计的“许诺销售”保护,因此,中国也没有赋予外观设计的“许诺销售”保护。至于“使用”嘛,觉得没有必要,所以也没有赋予外观设计的“使用”保护。

BTW,“许诺销售”应该是中国《专利法》首创的词语,其原文是“Offering for sa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