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for the '案例探讨/Case Study' category

使用软件与吃面包是一回事吗?

如果A有家传的、保密得很好的配方单,该配方单能做出很特别的包子(例如狗不理包子);而B偷了A的配方单,并据此做出了包子。你明知道B偷了A的配方单,依然买了B的包子吃。那么,你是否侵犯了A的权益(例如商业秘密)?

我们可以参考一下Michael D. Young的文章“Eating Pie and Trade Secret Theft – What’s the Use?”。这文章谈到一个有趣的案例,涉及商业秘密的,且涉及计算机软件。

一个叫Silvaco的公司,源代码被竞争对手盗走。注意,是源代码,也就是人类可以直接识别、阅读、理解、编写的代码。

这竞争对手对该源代码进行编译(compile),得到了目标代码。所谓目标代码,可以理解为二进制代码,是计算机能够读取、识别、执行的代码(正常的人类应该是无法识别这种代码的哈)。也就是说,竞争对手编译了源代码之后,得到了软件。

然后呢,因特尔(Intel)公司购买并使用了该软件。

Silvaco于是就起诉Intel公司。理由是:

(1)软件是由源代码编译得到的,属于源代码的衍生品;而源代码是有瑕疵的,侵占(misappropriate)商业秘密;因此,软件是侵犯商业秘密的;

(2)Intel公司购买并使用该侵犯商业秘密的软件。

美国的法院很有趣,它通过馅饼与制馅饼的配方单来阐述他的观点。法院解释道:如果B偷走了A的配方单(recipe),并据此做出了馅饼(pie)。那么,你购买并吃了这个馅饼,并不侵犯B的商业秘密,即使你事先就知道B偷走了A的配方单。

说实话,我觉得法院的解释过于牵强。源代码之于软件,等效于配方单之于馅饼吗?在Linux下,一个make命令,源代码就被编译成了软件。一个bake命令能够让配方单变成馅饼吗?

好吧,我们换一个例子。如果原料的来源有瑕疵(例如是侵权产品),对这些原料进行烘烤或者加热得到了馅饼,那么,你购买并吃了这些馅饼,属于侵权吗?

No responses yet

传统的版权与新潮的创作共用的对抗

Jul 17 2010 Published by choicky under 案例探讨/Case Study

Against Monopoly上有一篇文章提到,美国作曲家、家与出版商协会(ASCAP)最近发起campaign,以保护传统的版权(copyright),抵抗危险的创作共用协议(Creative Commons)。

不过,作者Stephen Spear指出,实际上,(Creative Commons)是版权的一种。只是,传统的版权是著作权人保留所有权利(all rights reserved),而创作共用是著作权人保留部分权利(Some Rights Reserved),并且强调创作共用的目标并使倡导音乐免费之类的。

创作共用协议,随着集体协作技术的成熟而不断普及,并产生了不少伟大的作品。例如,全球最大的百科全书wikipedia就是基于创作共用协议构建的。

感兴趣的,可以移步去看全文:http://www.againstmonopoly.org/index.php?perm=593056000000003266

对创作共用感兴趣的,可以去官方网站了解:http://creativecommons.org/

No responses y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