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ski v. Kappos 案子告了一段落。但是,美国最高法院令很多人失望了,因为它未能对专利适格性(patent eligibility)方面提供具体的操作规范。
http://www.troutmansanders.com/bilski-disappoints-supreme-court-leaves-open-the-question-of-patent-eligibility-06-28-2010/ 这篇文章,对美国最高院判决之后的常见的一个主题(subject matter)的专利适格性进行了简单的总结。
1、抽象理念(Abstract Idears):不具有专利性(unpatentable)
最高院的九大法官一致认为Bilski的对冲期货风险的方法是“不可专利性的抽象理念”。但是,如何判断一项发明创造究竟是“抽象理念”还是具有专利性的“方法”,最高院并没有提供这方面的指导。
2、商业方法(Business Method):继续活着
目前的主流意见认为,商业方法在理论上是具备专利性的。最高院没有针对商业方法提供具体的指导,但是,最高院谨慎认为必须对商业方法设置足够高的门槛,以防范商业方法的滥用。
3、软件(Software):少得可怜的指导
最高院认为,如果实施的效果就是算法本身,那么,通过计算机程序使用这种算法是不应该获得专利权的。
4、医学诊断技术(Diagnostic Medicine Techniques):未知 Continue Read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