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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Intellectual Property Sky</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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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专利（patent）、商标（trademark）、版权（copyright）等知识产权资讯精选</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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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理论上无法主张权利的一件专利</title>
		<link>http://ipsky.org/desenberg-can-not-allege-google-infringe-us-7139732-137.htm</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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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07 Sep 2010 14:01:29 +0000</pubDate>
		<dc:creator>choicky</dc:creator>
				<category><![CDATA[国际知识产权资讯/Global IP News]]></category>
		<category><![CDATA[案例探讨/Case Study]]></category>
		<category><![CDATA[Desenberg vs Google]]></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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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碳刷的教训”暂停一下，先插一个新案子，这是我从Patent Prospector上看到的。 最近，有一个叫Roger Marx Desenberg的人起诉Google，Desenberg先生宣称Google侵犯了他的美国专利US7139732 （官网；第三方）。 结果，法院驳回了他的请求，因为，他无法举证Google究竟侵犯了哪一项权利要求（对于只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的情况，如果连第一项权利要求都没有侵犯，后面的各项权利要求也不会侵犯了）。 更搞笑的是，理论上，是没有人会侵犯该美国专利US7139732。甚至，也不会有任何人间接侵犯US7139732，因为没有直接侵权存在。 换言之，也许是技术方案本身的问题，也许是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律师的失误，导致Desenberg白费了钱申请这件专利。下面，分析一下US7139732的独立权利要求： 1. A method for a user using a communication network to search for and identify at least one matching provider of project work, the method comprising; transmission of a lead comprising contact information that enables communication between the user and the provider,wherein the transaction lead price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a title="碳刷的教训， 电刷的教训" href="http://ipsky.org/tag/brush-series" target="_self">碳刷的教训</a>”暂停一下，先插一个新案子，这是我从<a title="Solo" href="http://www.patenthawk.com/blog/2010/09/solo.html" target="_blank">Patent Prospector</a>上看到的。</p>
<p>最近，有一个叫Roger Marx Desenberg的人起诉Google，Desenberg先生宣称Google侵犯了他的美国专利US7139732 （<a title="USPTO, US7139732" href="http://patft1.uspto.gov/netacgi/nph-Parser?Sect1=PTO1&amp;Sect2=HITOFF&amp;d=PALL&amp;p=1&amp;u=/netahtml/PTO/srchnum.htm&amp;r=1&amp;f=G&amp;l=50&amp;s1=7,139,732.PN.&amp;OS=PN/7,139,732&amp;RS=PN/7,139,732" target="_blank">官网</a>；<a title="free patents on line" href="http://www.freepatentsonline.com/7139732.html" target="_blank">第三方</a>）。</p>
<p>结果，法院驳回了他的请求，因为，他无法举证Google究竟侵犯了哪一项权利要求（对于只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的情况，如果连第一项权利要求都没有侵犯，后面的各项权利要求也不会侵犯了）。</p>
<p>更搞笑的是，理论上，是没有人会侵犯该美国专利US7139732。甚至，也不会有任何人间接侵犯US7139732，因为没有直接侵权存在。</p>
<p>换言之，也许是技术方案本身的问题，也许是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律师的失误，导致Desenberg白费了钱申请这件专利。下面，分析一下US7139732的独立权利要求：</p>
<blockquote><p>1. A method for a user using a communication network to search for and identify at least one matching provider of project work, the method comprising;</p>
<p>transmission of a lead comprising contact information that enables communication between the user and the provider,wherein the transaction lead price is the amount of money paid for the lead, and further wherein a service is performed by the user or the provider as a result of the tranmission of the lead and wherein the performance of the service includes a service transaction fee paid by the user or the provider;</p>
<p>storing in a database at least first provider information and second provider information, the at least first provider information and the at least second provider representing at least respective maximum lead prices, each of the respective maximum lead prices representing the maximum amount that each of at least a first provider and a second provider is willing to pay for an lead, wherein each of the at least first and second providers provide at least one service with which the lead is associated;</p>
<p>comparing the respective maximum lead prices to determine a lowest respective maximum lead price;</p>
<p>identifying the provider associated with the lowest one of the respective maximum lead prices; receiving at least one lead limit that represents a maximum quantity of leads to be provided;</p>
<p>receiving from a user or provider a request for contact information, the contact information enabling communication between the user and at least one of the first provider and the second provider;</p>
<p>selecting at least one provider based on each respective provider&#8217;s maximum lead price and the lead limit; calculating a respective transaction lead price for each of the at least one selected provider, wherein the respective transaction lead price equals at most each respective selected provider&#8217;s maximum lead price; and</p>
<p>providing the at least one lead to the user or provider for project work.</p></blockquote>
<p>这项权利要求包括了若干步骤，这些步骤，分别由用户（user）和服务提供商（provider）实施。换言之，不可能由用户单方面实施所有的步骤，也不可能由服务提供商实施所有的步骤。因此，用户与服务提供商都不会侵犯这项权利要求。</p>
<p>作为专利代理人/专利律师，要吸取其中的经验教训。</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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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电刷的教训（1）：权利要求的解释</title>
		<link>http://ipsky.org/brush-series-of-how-to-interpret-patent-claims-122.htm</link>
		<comments>http://ipsky.org/brush-series-of-how-to-interpret-patent-claims-122.htm#comments</comments>
		<pubDate>Sat, 04 Sep 2010 11:55:02 +0000</pubDate>
		<dc:creator>choicky</dc:creator>
				<category><![CDATA[案例探讨/Case Study]]></category>
		<category><![CDATA[brush series]]></category>
		<category><![CDATA[claim interpretation]]></category>
		<category><![CDATA[infringement analysis]]></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ipsky.org/?p=122</guid>
		<description><![CDATA[我之前做过一个专利侵权分析项目。这个项目经历比较曲折，并最终有惊无险，让我学到了很多东西。 我会陆续地将我的经验分享到若干篇博文中，我些博文标题前冠以“电刷的教训”。这若干篇博文，可能因为涉及某些理论而显得枯燥；但是，我会尽力将其写得尽可能地通俗易懂。 本系列的第一篇博文，涉及如何解释专利文件的权利要求。 为什么需要解释权利要求呢？因为权利要求通常以文字来描述技术方案，而文字是具有多义性的，因此，在确定专利的保护方案时，就不可避免地需要解释权利要求中的文字。 下面以中国专利 ZL 02118012.1（授权公开号 CN 100358223C）为例进行说明（点击 CN100358223C.pdf 下载全文；其对应的美国专利是US7154203）。（本系列博文中所引用的资料，都是已经公开的资料） 其第4项权利要求是： 一种电刷装置，包括： 一个电刷，可电连接到一个设置在马达转子上的换向器； 一个电刷柄，固定到马达壳上并以可以使所述电刷与所述换向器进入滑动接触的方式握持住所述电刷； 其中所述的电刷形成有一个滑动部和一个倾斜表面，所述滑动部从电刷上突出与所述换向器接触，所述倾斜表面与所述滑动部相邻并被设置成一种倾斜结构以适合于接触所述换向器，从而随着所述滑动部的磨损与换向器接触的电刷面积增加。 参考下面的图（图中7和8表示两个电刷），上述“滑动部”显然是7c，但是，“倾斜表面”是指7g呢，还是指7d或者7e呢？ 正确的答案是：“倾斜表面”只能解释为7e和/或7d，不能解释为7g。如果想知道为什么，请继续看下面的分析。 首先，专利文件主要包括（详细的）说明书和（简洁的）权利要求书两大部分。其中，说明书（specification）通过例子（术语叫实施例）对有关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的说明。而权利要求书（Claims）则通常包括若干项权利要求(claim），每一项权利要求都是一个或者若干个技术方案。权利要求书中列举的技术方案，才是真正获得专利保护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以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为基础。（可以参考中国专利法第26条）。 因为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以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为基础，因此，根据说明书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是有理论支撑的。目前通行的各个专利体制中，基本上都规定了一个原则：说明书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参考中国专利法第59条）。注意，是“可以”；也就是说，如果权利要求的文字已经足够清楚，那么，就不需要也不应该使用说明书来解释了。 上述第4项权利要求，恰好是需要使用说明书和附图进行解释的，因为“倾斜表面”具有多义性。 其次，使用说明书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时，需要注意一些原则。 其中一个原则是：如果相同的术语同时出现在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那么，该术语应当表示相同或者相近的意思。 本专利文件中，“倾斜表面”同时出现在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书中，而说明书中，将7d和7e称为“倾斜表面”，将7g称为“切掉部”。 7g与7d/7e究竟有什么区别呢？可以参考说明书的附图5： 图5中，13表示马达转轴，电刷7和电刷8之间的那个东东就是换向器，换向器固定到转轴13并随着转轴13转动。结合上述两图可以看到：7c表示“滑动部”用于与换向器摩擦；而“倾斜表面”7e、7d则沿着转轴13的方向分布在滑动部7c的两侧，“切掉部”7g则沿着换向器的周向分布在滑动部7c的两侧。此外，“倾斜表面”与“切掉部”起着不同的作用（感兴趣的同学，详细阅读说明书吧）。 另一个原则是：对于已经授权的专利，如果某项权利要求有若干种解释，应当选择让该权利要求具有专利性的解释，尽量避免选择让该权利要求无效的解释。 如果将上述的“倾斜表面”解释为7g，那么，第4项权利要求将包括了下图所示的方案（40为换向器，24为电刷，55和65相当于上面的7g）： 上图取自美国专利US5594290，（点击 US5594290.pdf 下载全文；其对应的的中国专利是 ZL95193231.4，授权公告号是CN1051655C ）。该专利公开日（国际公布）是1995年11月30日，该公开日早于上述专利CN 100358223C的优先权日（2001年4月19日），因此，专利US554290是专利CN 100358223C的现有技术，可用于评价CN 100358223C的专利性。 也就是说，如果将CN 100358223C的第4项权利要求的“倾斜表面”解释为7g，将导致该权利要求定义的技术方案包含了现有技术，进而导致该项权利要求无效（invalid）。因此，不宜将“倾斜表面”解释为7g。 上面举例阐述了如何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来解释权利要求。下面简述一下为什么需要解释权利要求。 一方面，权利要求的解释涉及权利的有效性问题。如上所述，不同的解释，将导致专利是（真正）有效的，或者是（应当）无效的。 另一方面，权利要求的解释还涉及到专利侵权分析（infringement analysis）。例如下图，如果将CN 100358223C第4项权利要求的“倾斜表面”解释为7d/7e，那么，该项权利要求的所有特征（电刷、转子、转轴、换向器、滑动部、倾斜表面以及它们之间的限定关系）将再现于（read on）下图的方案中，换言之，下图的技术方案侵犯了（infringe）CN 100358223C的第4项权利要求。反之，如果将“倾斜表面”解释为7g，下图的技术方案将不会侵犯CN 100358223C的第4项权利要求。 ——实际上，下图图摘自一份专利文件，这份文件在本系列的博文中占据着很重要的作用。请留意后续的博文。]]></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我之前做过一个专利侵权分析项目。这个项目经历比较曲折，并最终有惊无险，让我学到了很多东西。</p>
<p>我会陆续地将我的经验分享到若干篇博文中，我些博文标题前冠以“电刷的教训”。这若干篇博文，可能因为涉及某些理论而显得枯燥；但是，我会尽力将其写得尽可能地通俗易懂。</p>
<p>本系列的第一篇博文，涉及如何解释专利文件的权利要求。</p>
<p>为什么需要解释权利要求呢？因为权利要求通常以文字来描述技术方案，而文字是具有多义性的，因此，在确定专利的保护方案时，就不可避免地需要解释权利要求中的文字。</p>
<p>下面以中国专利 ZL 02118012.1（授权公开号 CN 100358223C）为例进行说明（点击 <a href="http://ipsky.org/blog/wp-content/uploads/2010/09/CN100358223C.pdf">CN100358223C.pdf</a> 下载全文；其对应的美国专利是<a title="US patent US7154203" href="http://www.freepatentsonline.com/7154203.html" target="_blank">US7154203</a>）。（本系列博文中所引用的资料，都是已经公开的资料）</p>
<p>其第4项权利要求是：</p>
<blockquote><p>一种电刷装置，包括：</p>
<p>一个电刷，可电连接到一个设置在马达转子上的换向器；</p>
<p>一个电刷柄，固定到马达壳上并以可以使所述电刷与所述换向器进入滑动接触的方式握持住所述电刷；</p>
<p>其中所述的电刷形成有一个<span style="color: #ff0000;"><strong>滑动部</strong></span>和一个<span style="color: #ff0000;"><strong>倾斜表面</strong></span>，所述滑动部从电刷上突出与所述换向器接触，所述倾斜表面与所述滑动部相邻并被设置成一种倾斜结构以适合于接触所述换向器，从而随着所述滑动部的磨损与换向器接触的电刷面积增加。</p></blockquote>
<p>参考下面的图（图中7和8表示两个电刷），上述“滑动部”显然是7c，但是，“倾斜表面”是指7g呢，还是指7d或者7e呢？</p>
<p><a href="http://ipsky.org/blog/wp-content/uploads/2010/09/brush-having-tapered-surface-and-cutportion.png"><img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126" title="brush-having-tapered-surface-and-cutportion" src="http://ipsky.org/blog/wp-content/uploads/2010/09/brush-having-tapered-surface-and-cutportion.png" alt="" width="339" height="468" /></a><span id="more-122"></span></p>
<p>正确的答案是：“倾斜表面”只能解释为7e和/或7d，不能解释为7g。如果想知道为什么，请继续看下面的分析。</p>
<p>首先，专利文件主要包括（详细的）说明书和（简洁的）权利要求书两大部分。其中，说明书（specification）通过例子（术语叫实施例）对有关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的说明。而权利要求书（Claims）则通常包括若干项权利要求(claim），每一项权利要求都是一个或者若干个技术方案。权利要求书中列举的技术方案，才是真正获得专利保护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以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为基础。（可以参考<a title="专利法 2008年公布版 第二十六条" href="http://ipsky.org/wiki/z/专利法-2008年公布版#第二十六条" target="_blank">中国专利法第26条</a>）。</p>
<p>因为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以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为基础，因此，根据说明书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是有理论支撑的。目前通行的各个专利体制中，基本上都规定了一个原则：说明书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参考<a title="中国 专利法 第59条" href="http://ipsky.org/wiki/z/专利法-2008年公布版#第五十九条">中国专利法第59条</a>）。注意，是“可以”；也就是说，如果权利要求的文字已经足够清楚，那么，就不需要也不应该使用说明书来解释了。</p>
<p>上述第4项权利要求，恰好是需要使用说明书和附图进行解释的，因为“倾斜表面”具有多义性。</p>
<p>其次，使用说明书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时，需要注意一些原则。</p>
<p>其中一个原则是：如果相同的术语同时出现在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那么，该术语应当表示相同或者相近的意思。</p>
<p>本专利文件中，“倾斜表面”同时出现在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书中，而说明书中，将7d和7e称为“倾斜表面”，将7g称为“切掉部”。</p>
<p>7g与7d/7e究竟有什么区别呢？可以参考说明书的附图5：</p>
<p><a href="http://ipsky.org/blog/wp-content/uploads/2010/09/commutator-and-brush-having-tapered-surface.png"><img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125" title="commutator-and-brush-having-tapered-surface" src="http://ipsky.org/blog/wp-content/uploads/2010/09/commutator-and-brush-having-tapered-surface.png" alt="" width="572" height="606" /></a></p>
<p>图5中，13表示马达转轴，电刷7和电刷8之间的那个东东就是换向器，换向器固定到转轴13并随着转轴13转动。结合上述两图可以看到：7c表示“滑动部”用于与换向器摩擦；而“倾斜表面”7e、7d则沿着转轴13的方向分布在滑动部7c的两侧，“切掉部”7g则沿着换向器的周向分布在滑动部7c的两侧。此外，“倾斜表面”与“切掉部”起着不同的作用（感兴趣的同学，详细阅读说明书吧）。</p>
<p>另一个原则是：对于已经授权的专利，如果某项权利要求有若干种解释，应当选择让该权利要求具有专利性的解释，尽量避免选择让该权利要求无效的解释。</p>
<p>如果将上述的“倾斜表面”解释为7g，那么，第4项权利要求将包括了下图所示的方案（40为换向器，24为电刷，55和65相当于上面的7g）：</p>
<p><a href="http://ipsky.org/blog/wp-content/uploads/2010/09/brush-having-cut-portion.png"><img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127" title="brush-having-cut-portion" src="http://ipsky.org/blog/wp-content/uploads/2010/09/brush-having-cut-portion.png" alt="" width="339" height="358" /></a></p>
<p>上图取自美国专利<a title="US patent 5594290" href="http://www.freepatentsonline.com/5594290.html" target="_blank">US5594290</a>，（点击 <a href="http://ipsky.org/blog/wp-content/uploads/2010/09/US5594290.pdf">US5594290.pdf</a> 下载全文；其对应的的中国专利是<a title="中国专利 ZL95193231.4" href="http://www.soopat.com/Patent/95193231" target="_blank"> ZL95193231.4</a>，授权公告号是CN1051655C ）。该专利公开日（国际公布）是1995年11月30日，该公开日早于上述专利CN 100358223C的优先权日（2001年4月19日），因此，专利US554290是专利CN 100358223C的现有技术，可用于评价CN 100358223C的专利性。</p>
<p>也就是说，如果将CN 100358223C的第4项权利要求的“倾斜表面”解释为7g，将导致该权利要求定义的技术方案包含了现有技术，进而导致该项权利要求无效（invalid）。因此，不宜将“倾斜表面”解释为7g。</p>
<p>上面举例阐述了如何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来解释权利要求。下面简述一下为什么需要解释权利要求。</p>
<p>一方面，权利要求的解释涉及权利的有效性问题。如上所述，不同的解释，将导致专利是（真正）有效的，或者是（应当）无效的。</p>
<p>另一方面，权利要求的解释还涉及到专利侵权分析（infringement analysis）。例如下图，如果将CN 100358223C第4项权利要求的“倾斜表面”解释为7d/7e，那么，该项权利要求的所有特征（电刷、转子、转轴、换向器、滑动部、倾斜表面以及它们之间的限定关系）将再现于（read on）下图的方案中，换言之，下图的技术方案侵犯了（infringe）CN 100358223C的第4项权利要求。反之，如果将“倾斜表面”解释为7g，下图的技术方案将不会侵犯CN 100358223C的第4项权利要求。</p>
<p>——实际上，下图图摘自一份专利文件，这份文件在本系列的博文中占据着很重要的作用。请留意后续的博文。</p>
<p><a href="http://ipsky.org/blog/wp-content/uploads/2010/09/brush-having-tapered-surface1.png"><img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129" title="brush-having-tapered-surface" src="http://ipsky.org/blog/wp-content/uploads/2010/09/brush-having-tapered-surface1.png" alt="" width="275" height="281" /></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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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许可代理商 Lambert &amp; Lambert</title>
		<link>http://ipsky.org/licensing-agent-lambert-and-lambert-118.htm</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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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22 Aug 2010 01:47:02 +0000</pubDate>
		<dc:creator>choicky</dc:creator>
				<category><![CDATA[国际知识产权资讯/Global IP News]]></category>
		<category><![CDATA[常见问题解答/FAQs]]></category>
		<category><![CDATA[lambert & lambert]]></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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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patent agent]]></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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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对版权有一定了解的人，应当知道“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国务院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 简而言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是代表各个版权者去收取版权费的组织（至于收取之后如何分配，就中国国情了）。根据新华网2009年6月20日的消息，中国政府已经批准成立了音乐、音像、文字、摄影４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但是，至今，尚未听说中国出现过专利许可集体管理组织之类的结构。 今天发现，美国有这方面的机构，例如Lambert &#38; Lambert。Lambert &#38; Lambert 的介绍相当吸引人： 如果你是具有专利的发明人，或者是具有新发明的人，我们能够帮助你从中获取可观的利润； 我们是许可代理商，我们搜索良好的发明，包括具有专利和不具有专利的，并通过许可的方法将其市场化。 简而言之，我们找到愿意制造和推广你的发明并愿意根据销售量给你一大笔许可费的公司。 可以说，Lambert &#38; Lambert 有点类似（专利）许可集体管理组织。不过，他是一家纯粹的商业化公司，而不是具有美国特色的组织，他的成立，不需要美国政府批准。——其实我想说，在某些方面，中国政府不是管得太少了，而是管得太多了。 实际上，据我所知，中国有一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也尝试过开展类似的业务，但是，目前还没有成功的先例。 最近，我一直在思考中国知识产权服务公司的出路在哪。中国知识产权服务公司的生存环境越来越恶劣，盈利空间越来越小。一个在欧美处于金领行业的专业服务行业，在中国却如此难生存，令人唏嘘，令我苦恼。我的目标，还是希望能够（自己或者合伙）开创一家知识产权服务公司，但是，在以前以及目前的状况下，我一直寻找不到一种良好的、能够让我放弃现有的工作去创业的盈利模式。]]></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div>
<div>
<p>对版权有一定了解的人，应当知道“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国务院的《<a title="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4年公布版#第三条" href="http://ipsky.org/wiki/z/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4年公布版#第三条" target="_blank">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a>》，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p>
<p>简而言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是代表各个版权者去收取版权费的组织（至于收取之后如何分配，就中国国情了）。根据新华网<a href="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9-06/20/content_11571573.htm" target="_blank">2009年6月20日的消息</a>，中国政府已经批准成立了音乐、音像、文字、摄影４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p>
<p>但是，至今，尚未听说中国出现过专利许可集体管理组织之类的结构。</p>
<p>今天发现，美国有这方面的机构，例如<a title="Home of Lambert &amp; Lambert" href="http://www.lambertinvent.com" target="_blank">Lambert &amp; Lambert</a>。Lambert &amp; Lambert 的介绍相当吸引人：</p>
<blockquote><p>如果你是具有专利的发明人，或者是具有新发明的人，我们能够帮助你从中获取可观的利润；</p>
<p>我们是许可代理商，我们搜索良好的发明，包括具有专利和不具有专利的，并通过许可的方法将其市场化。</p>
<p>简而言之，我们找到愿意制造和推广你的发明并愿意根据销售量给你一大笔许可费的公司。</p></blockquote>
<p>可以说，Lambert &amp; Lambert 有点类似（专利）许可集体管理组织。不过，他是一家纯粹的商业化公司，而不是具有美国特色的组织，他的成立，不需要美国政府批准。——其实我想说，在某些方面，中国政府不是管得太少了，而是管得太多了。</p>
<p>实际上，据我所知，中国有一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也尝试过开展类似的业务，但是，目前还没有成功的先例。</p>
<p>最近，我一直在思考中国知识产权服务公司的出路在哪。中国知识产权服务公司的生存环境越来越恶劣，盈利空间越来越小。一个在欧美处于金领行业的专业服务行业，在中国却如此难生存，令人唏嘘，令我苦恼。我的目标，还是希望能够（自己或者合伙）开创一家知识产权服务公司，但是，在以前以及目前的状况下，我一直寻找不到一种良好的、能够让我放弃现有的工作去创业的盈利模式。</p>
</div>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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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许诺在专利期限结束后销售专利产品是否构成侵权？</title>
		<link>http://ipsky.org/is-it-legal-to-offer-for-sale-during-patent-in-force-and-sale-after-patent-expired-116.htm</link>
		<comments>http://ipsky.org/is-it-legal-to-offer-for-sale-during-patent-in-force-and-sale-after-patent-expired-116.htm#comments</comments>
		<pubDate>Mon, 16 Aug 2010 13:59:30 +0000</pubDate>
		<dc:creator>choicky</dc:creator>
				<category><![CDATA[国际知识产权资讯/Global IP News]]></category>
		<category><![CDATA[常见问题解答/FAQs]]></category>
		<category><![CDATA[offering for sale]]></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ipsky.org/?p=116</guid>
		<description><![CDATA[许诺销售，是offering for sale的翻译。通常可以理解成为了销售而做的有关工作，例如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的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目前，大部分国家的专利法都规定，未经许可而许诺销售有关的专利产品是一种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也就是说，未经许可而进行实际的销售是侵权的；未经许可，为了销售而进行有关的工作，也是侵权的。——从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去考虑，应该可以理解。 这其中有一个细致的问题：在专利权有效期间，进行许诺销售并约定在专利权结束后才进行实际的销售，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呢？这个问题，很多国家均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而学术界也见仁见智，有着不同的见解。 我觉得，可以从行为说与后果说来判定这种行为。 行为说方面，只要在专利权有效期间，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进行了许诺销售，就认定为侵权专利权，而不用考虑有关人员许诺在什么时候销售专利产品。 而结果说方面，就相当于判定具体的许诺销售行为是否给专利权人造成损失，或者说是否导致违法的结果。专利保护的实质，就是给专利权人一种排他权，让专利权人能够在一定期限之内限制他人实施有关的技术（方案），前提是专利权人必须向公众公开有关的技术（方案），并且，在该期限届满后允许公众免费使用有关的技术。也就是说，专利权期限届满后，专利权人并没有权利限制他人实施有关的方案， 因此，专利权期限届满后销售昔日的专利产品，是理所当然地合法的。既然如此，许诺销售并约定在专利权结束后才进行实际的销售，并没有损害专利权人的法益，因此，不应当被认为侵权专利权。 我个人是偏向“行为说”。一方面，很多国家的专利法都是规定未经许可而进行许诺销售是一种侵权行为，而不是规定在满足特定条件下的许诺销售才是侵权的。另一方面，遵循行为说更有操作性，利于专利权人的维权，利于法律的执行。 同济大学的张韬略先生昨晚写了一篇博客《许诺在专利期限结束后销售专利产品是否构成侵权？》。张先生旁征博引，阐述了许诺销售（在德国）的“入法”、变迁、各大学者的观点、法院判决等，阅读此文，将对许诺销售有一个更为完整、透彻的理解。 BTW，根据张先生的文章，目标的主流观点是认为在专利权有效期间进行许诺销售并约定在专利权期限届满后销售有关产品是侵权专利权的。“其核心理由是许诺销售（提供）属于独立的实施形态，因此，被许诺销售的商品是否投放市场、何时投放市场、在哪里投放市场，都不影响许诺销售的构成。根据BGH的陈述，在辛伐他汀案出现之前，该观点已经为德国大多数学者和法院所接受。” 感兴趣的同仁，请移步到张先生的博文。]]></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许诺销售，是offering for sale的翻译。通常可以理解成为了销售而做的有关工作，例如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的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p>
<p>目前，大部分国家的专利法都规定，未经许可而许诺销售有关的专利产品是一种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也就是说，未经许可而进行实际的销售是侵权的；未经许可，为了销售而进行有关的工作，也是侵权的。——从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去考虑，应该可以理解。</p>
<p>这其中有一个细致的问题：在专利权有效期间，进行许诺销售并约定在专利权结束后才进行实际的销售，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呢？这个问题，很多国家均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而学术界也见仁见智，有着不同的见解。</p>
<p>我觉得，可以从行为说与后果说来判定这种行为。</p>
<p>行为说方面，只要在专利权有效期间，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进行了许诺销售，就认定为侵权专利权，而不用考虑有关人员许诺在什么时候销售专利产品。</p>
<p>而结果说方面，就相当于判定具体的许诺销售行为是否给专利权人造成损失，或者说是否导致违法的结果。专利保护的实质，就是给专利权人一种排他权，让专利权人能够在一定期限之内限制他人实施有关的技术（方案），前提是专利权人必须向公众公开有关的技术（方案），并且，在该期限届满后允许公众免费使用有关的技术。也就是说，专利权期限届满后，专利权人并没有权利限制他人实施有关的方案， 因此，专利权期限届满后销售昔日的专利产品，是理所当然地合法的。既然如此，许诺销售并约定在专利权结束后才进行实际的销售，并没有损害专利权人的法益，因此，不应当被认为侵权专利权。</p>
<p>我个人是偏向“行为说”。一方面，很多国家的专利法都是规定未经许可而进行许诺销售是一种侵权行为，而不是规定在满足特定条件下的许诺销售才是侵权的。另一方面，遵循行为说更有操作性，利于专利权人的维权，利于法律的执行。</p>
<p>同济大学的张韬略先生昨晚写了一篇博客《<a href="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7d20930100lbgm.html" target="_blank">许诺在专利期限结束后销售专利产品是否构成侵权？</a>》。张先生旁征博引，阐述了许诺销售（在德国）的“入法”、变迁、各大学者的观点、法院判决等，阅读此文，将对许诺销售有一个更为完整、透彻的理解。</p>
<p>BTW，根据张先生的文章，目标的主流观点是认为在专利权有效期间进行许诺销售并约定在专利权期限届满后销售有关产品是侵权专利权的。“其核心理由是许诺销售（提供）属于独立的实施形态，因此，被许诺销售的商品是否投放市场、何时投放市场、在哪里投放市场，都不影响许诺销售的构成。根据BGH的陈述，在辛伐他汀案出现之前，该观点已经为德国大多数学者和法院所接受。”</p>
<p>感兴趣的同仁，请移步到张先生的<a title="许诺在专利期限结束后销售专利产品是否构成侵权？" href="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7d20930100lbgm.html" target="_blank">博文</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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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Google涉嫌删除不利于自己的检索结果？</title>
		<link>http://ipsky.org/google-punish-oracle-by-removing-oracle-from-search-results-107.htm</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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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14 Aug 2010 02:08:47 +0000</pubDate>
		<dc:creator>choicky</dc:creator>
				<category><![CDATA[国际知识产权资讯/Global IP News]]></category>
		<category><![CDATA[Google]]></category>
		<category><![CDATA[lawsuit]]></category>
		<category><![CDATA[oracle]]></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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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最近，Oracle发言人Karen Tillman宣布已经向法院起诉Google侵犯其知识产权。 随后，有人发现无法在Google上搜索到有关的报道，甚至，Google中检索不到Oracle的主页。美国的 Gene Quinn 律师做了一个截图： 如果属实，那么，Google与Baidu、兲朝政府并没有什么不同。——注意，这是一个假设；因为我不知道截图的真假。 若干个小时候，该律师发现Google的检索结果又恢复正常了。这是恢复之后的截图： 该律师在《Google Briefly Punishes Oracle by Removal from Google Search》一文中认为，根据不正当商业竞争的理论（unfair business practice theories），从检索结果中删除有关信息是一种故意侵权（intentional tort）。因为，不管Google承认与否，Google搜索引擎已经成为了一种公共设施（public facility），武断地、任意地阻止任何个人或者公司对特定信息的访问，很可能影响了他们的输赢。正因为Google具有这样的能力，因此，Google是不能这么做的。如果Google能够对Oracle这么做，Google也很可能会对我、对你、对其他人等弱势群体这么做。 诙谐地说，该律师的观点中透露出“关注就是力量、围观改变中国”之类的哲理。如果大部分中国人都有此觉悟并付诸实践，那么，我们有生之年还是有机会看到一个美好的中国的。]]></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最近，Oracle发言人Karen Tillman宣布已经向法院起诉Google侵犯其知识产权。</p>
<p>随后，有人发现无法在Google上搜索到有关的报道，甚至，Google中检索不到Oracle的主页。美国的 <a href="http://www.ipwatchdog.com/about/gene/" target="_blank">Gene Quinn</a> 律师做了一个截图：</p>
<p><a href="http://ipsky.org/blog/wp-content/uploads/2010/08/Google_Oracle.png"><img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108" title="Google_Oracle" src="http://ipsky.org/blog/wp-content/uploads/2010/08/Google_Oracle.png" alt="Google Search Results about oracle" width="600" height="524" /></a></p>
<p>如果属实，那么，Google与Baidu、兲朝政府并没有什么不同。——注意，这是一个假设；因为我不知道截图的真假。</p>
<p>若干个小时候，该律师发现Google的检索结果又恢复正常了。这是恢复之后的截图：</p>
<p><a href="http://ipsky.org/blog/wp-content/uploads/2010/08/Google_Oracle_2.png"><img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109" title="Google_Oracle_2" src="http://ipsky.org/blog/wp-content/uploads/2010/08/Google_Oracle_2.png" alt="" width="600" height="453" /></a></p>
<p>该律师在《<a title="http://www.ipwatchdog.com/2010/08/13/google-briefly-punishes-oracle-by-removal-from-google-search/" href="http://www.ipwatchdog.com/2010/08/13/google-briefly-punishes-oracle-by-removal-from-google-search/" target="_blank">Google Briefly Punishes Oracle by Removal from Google Search</a>》一文中认为，根据不正当商业竞争的理论（unfair business practice theories），从检索结果中删除有关信息是一种故意侵权（intentional tort）。因为，不管Google承认与否，Google搜索引擎已经成为了一种公共设施（public facility），武断地、任意地阻止任何个人或者公司对特定信息的访问，很可能影响了他们的输赢。正因为Google具有这样的能力，因此，Google是不能这么做的。如果Google能够对Oracle这么做，Google也很可能会对我、对你、对其他人等弱势群体这么做。</p>
<p>诙谐地说，该律师的观点中透露出“关注就是力量、围观改变中国”之类的哲理。如果大部分中国人都有此觉悟并付诸实践，那么，我们有生之年还是有机会看到一个美好的中国的。</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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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Dyson与Vax的外观设计专利纠纷</title>
		<link>http://ipsky.org/vax-not-infringe-dyson-cleaner-design-104.htm</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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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02 Aug 2010 13:25:54 +0000</pubDate>
		<dc:creator>choicky</dc:creator>
				<category><![CDATA[国际知识产权资讯/Global IP News]]></category>
		<category><![CDATA[design right]]></category>
		<category><![CDATA[dyson]]></category>
		<category><![CDATA[vax]]></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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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如果你要去购买一个吸尘器（cleaner），那么，你是否会觉得这两款产品是相似的？或者说，这两种产品能否混淆你？ 我买东西一向大大咧咧的。但是，即使这样，我依然觉得这两个产品的外观是有很大不同的：大到产品的各零部件的布局（位置关系）、小到轮子的样式（例如径向的辐条样式），这两款产品都具有明显的不同。 如果我代表了普通的消费者，那么，这两款产品的外观并不能混淆消费者。换言之，这两款产品之间互相之间不会侵犯外观设计权（design right）。——在英国和香港，外观设计的保护方式参照版权；在中国，外观设计的保护方式参照专利。 实际上，上图左边的产品来自Dyson，右边的产品来自Vax，而Vax的制造商是Mach Zen，一家中国工厂。目前，Dyson正在（英国）起诉Vax，说Vax侵犯了其外观设计权。 第一判决已经下来，判决是：不侵权。 Telegraph的专栏作者Damian Reece据此认为英国必须认真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据说Dyson也不服一审判决，准备进行上诉。虽然说不能以偏概全，但是，我们还是尅从Damian Reece的论调以及Dyson的行为感觉到欧美的人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傲慢：总觉得中国的工厂就是应该会侵权的。 IP Gragon也因此总结道：Many Chinese infringing companies have the ambition to be a player on the world market, therefore they can be sued at a court in one of their markets they are exporting to.]]></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如果你要去购买一个吸尘器（cleaner），那么，你是否会觉得这两款产品是相似的？或者说，这两种产品能否混淆你？</p>
<p><a href="http://ipsky.org/blog/wp-content/uploads/2010/08/cleaner-dyson-design-vs-vax-infringement.jpg"><img class="alignnone size-full wp-image-105" title="cleaner-dyson-design-vs-vax-infringement" src="http://ipsky.org/blog/wp-content/uploads/2010/08/cleaner-dyson-design-vs-vax-infringement.jpg" alt="Dyson cleaner design Vs Vax cleaner design" width="460" height="287" /></a></p>
<p>我买东西一向大大咧咧的。但是，即使这样，我依然觉得这两个产品的外观是有很大不同的：大到产品的各零部件的布局（位置关系）、小到轮子的样式（例如径向的辐条样式），这两款产品都具有明显的不同。</p>
<p>如果我代表了普通的消费者，那么，这两款产品的外观并不能混淆消费者。换言之，这两款产品之间互相之间不会侵犯外观设计权（design right）。——在英国和香港，外观设计的保护方式参照版权；在中国，外观设计的保护方式参照专利。</p>
<p>实际上，上图左边的产品来自<a title="Official Website of Dyson" href="http://www.dyson.com/" target="_blank">Dyson</a>，右边的产品来自<a href="http://www.vax.co.uk/" target="_blank">Vax</a>，而Vax的制造商是Mach Zen，一家中国工厂。目前，Dyson正在（英国）起诉Vax，说Vax侵犯了其外观设计权。</p>
<p>第一判决已经下来，判决是：不侵权。</p>
<p>Telegraph的专栏作者Damian Reece据此认为<a title="Britain must get serious about protecting its intellectual property" href="http://www.telegraph.co.uk/finance/comment/damianreece/7917572/Britain-must-get-serious-about-protecting-its-intellectual-property.html" target="_blank">英国必须认真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a>。据说Dyson也不服一审判决，准备进行上诉。虽然说不能以偏概全，但是，我们还是尅从Damian Reece的论调以及Dyson的行为感觉到欧美的人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傲慢：总觉得中国的工厂就是应该会侵权的。</p>
<p>IP Gragon也因此<a title="Vax Is Not Infringing Dyson's Design Right?" href="http://ipdragon.blogspot.com/2010/08/vax-is-not-infringing-dysons-design.html" target="_blank">总结道</a>：Many Chinese infringing companies have the ambition to be a player on the world market, therefore they can be sued at a court in one of their markets they are exporting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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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中国版权局开展“剑网行动”建立黑名单打击网络盗版</title>
		<link>http://ipsky.org/china-ncac-blacklist-websites-pirated-content-101.htm</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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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30 Jul 2010 14:57:35 +0000</pubDate>
		<dc:creator>choicky</dc:creator>
				<category><![CDATA[中国知识产权资讯/China IP News]]></category>
		<category><![CDATA[NCAC]]></category>
		<category><![CDATA[pirated content]]></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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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知识产权领域，版权类的官司占了1/3或者更多。 中国的盗版，是老外们最头疼的事件之一。IP Dragon上甚至有篇文章，提到是不是让美国使用“网络战争”（cyber-combat）技术把中国、俄罗斯等国家销售盗版音乐和电影的网站打趴下。 当然，那只是开玩笑。作者也意识到，如果这些网站的服务器在美国境内，根据美国的法律，美国是可以让这些网站下线的；如果这些网站的服务器在中国，把服务器打趴下，就会侵犯到中国的主权了。 不过，美国不需要担心中国境内网站的关闭问题。中国的版权局（NCAC）最近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剑网行动”，根据这个行动，中国将建立黑名单制度，提供盗版内容将会被关闭。 此外，传播淫秽色情、低俗信息等违法违规活动的网站也会遭殃。——我担心的是，执法部门把“违法违规”这个定义随意扩大化，从而名正言顺地把政府瞧不顺眼的网站统统关闭。]]></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知识产权领域，版权类的官司占了1/3或者更多。</p>
<p>中国的盗版，是老外们最头疼的事件之一。IP Dragon上甚至有篇文章，提到是不是<a title="TGIF: Intellectual Property Enforcement Coordinator Says The Darndest Things" href="http://ipdragon.blogspot.com/2010/07/tgif-intellectual-property-enforcement.html" target="_blank">让美国使用“网络战争”（cyber-combat）技术把中国、俄罗斯等国家销售盗版音乐和电影的网站打趴下</a>。</p>
<p>当然，那只是开玩笑。作者也意识到，如果这些网站的服务器在美国境内，根据美国的法律，美国是可以让这些网站下线的；如果这些网站的服务器在中国，把服务器打趴下，就会侵犯到中国的主权了。</p>
<p>不过，美国不需要担心中国境内网站的关闭问题。中国的版权局（NCAC）最近开展为期三个月的“<a title="关于印发《2010年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方案》的通知" href="http://www.ncac.gov.cn/cms/html/205/2906/201007/701245.html" target="_blank">剑网行动</a>”，根据这个行动，中国将建立黑名单制度，提供盗版内容将会被关闭。</p>
<p>此外，传播淫秽色情、低俗信息等<strong>违法违规</strong>活动的网站也会遭殃。——我担心的是，执法部门把“违法违规”这个定义随意扩大化，从而名正言顺地把政府瞧不顺眼的网站统统关闭。</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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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越狱（jailbreak）是合法的</title>
		<link>http://ipsky.org/is-jailbreak-legal-or-violating-copyright-97.htm</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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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27 Jul 2010 12:04:32 +0000</pubDate>
		<dc:creator>choicky</dc:creator>
				<category><![CDATA[国际知识产权资讯/Global IP News]]></category>
		<category><![CDATA[iphone]]></category>
		<category><![CDATA[jailbreak]]></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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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对于Iphone用户而言，越狱，就是突围，突破苹果的限制，这样，你就可以在iphone上安装你想要的任何软件，而不是只能安装来自苹果商店的软件。 苹果一直认为，越狱是违法的，侵权了苹果的著作权。这是苹果对越狱的回应：applejailbreakresponse 但是，美国的版权局认为，著作权人可能会努力限制运行于特定操作系统的程序；但是，著作权法并不支持这种做法。 而联邦上诉法院也支持版权局的结论。 接下来，就卡乔布斯如何应付吧。 更详细的报道，参考：http://www.wired.com/threatlevel/2010/07/feds-ok-iphone-jailbreaking/]]></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对于Iphone用户而言，越狱，就是突围，突破苹果的限制，这样，你就可以在iphone上安装你想要的任何软件，而不是只能安装来自苹果商店的软件。</p>
<p>苹果一直认为，越狱是违法的，侵权了苹果的著作权。这是苹果对越狱的回应：<a href="http://ipsky.org/blog/wp-content/uploads/2010/07/applejailbreakresponse.pdf">applejailbreakresponse</a></p>
<p>但是，美国的版权局认为，著作权人可能会努力限制运行于特定操作系统的程序；但是，著作权法并不支持这种做法。</p>
<p>而联邦上诉法院也支持版权局的结论。</p>
<p>接下来，就卡乔布斯如何应付吧。</p>
<p>更详细的报道，参考：<a href="http://www.wired.com/threatlevel/2010/07/feds-ok-iphone-jailbreaking/">http://www.wired.com/threatlevel/2010/07/feds-ok-iphone-jailbreaking/</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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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版权投机者（copyright troll）</title>
		<link>http://ipsky.org/copyright-troll-steve-gibso-94.htm</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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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23 Jul 2010 14:52:17 +0000</pubDate>
		<dc:creator>choicky</dc:creator>
				<category><![CDATA[国际知识产权资讯/Global IP News]]></category>
		<category><![CDATA[copyright troll]]></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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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老美真的会想办法挣钱，既专利投机者出现之后，版权投机者（copyright troll）也出现了。 根据wired的报道，Steve Gibson就是一名版权投机者，他是Righthaven的CEO。Righthaven的运作模式主要是：从出版方购买到某些版权，例如从购买报纸内容的版权，然后起诉因特网中转载该报纸内容的博客或者网站。 个人觉得，如果说专利投机者还有一丝贬义的话，那么，版权投机者应该是比较中性的。因为，第三方在制造某个产品之时，很难把所有的专利都找出来，从而很难避免侵犯专利权。换言之，绝大部分的产品都是有侵犯专利权的风险的。而专利投机者就是利用这个潜在的风险，有目的、有针对性地从中赚取利润，从道德层次来讲是有点瑕疵，虽然说从法律层面来讲这是完全合法的。 而版权不一样。任何第三方，转载某篇文章之前，都已经明确知道这篇文章是谁写的，著作权是谁的，在大多数情况下也知道著作权的默认许可是什么。如果第三方明知著作权方不允许转载而转载，那么，版权投机者出来收点版权费，是合法也是合理的。 好的制度，应当考虑人性的弱点；否则，这个制度绝对不是一个好制度。因此，在版权领域，完全提倡免费并不是一件好事。 总之，我对版权投机者持中立或者中立稍偏正方的态度。]]></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老美真的会想办法挣钱，既<a title="patent troll是什么" href="http://ipsky.org/what-is-patent-troll-58.htm" target="_blank">专利投机者</a>出现之后，版权投机者（copyright troll）也出现了。</p>
<p>根据<a title="Newspaper Chain’s New Business Plan: Copyright Suits" href="http://www.wired.com/threatlevel/2010/07/copyright-trolling-for-dollars/" target="_blank">wired的报道</a>，Steve Gibson就是一名版权投机者，他是Righthaven的CEO。Righthaven的运作模式主要是：从出版方购买到某些版权，例如从购买报纸内容的版权，然后起诉因特网中转载该报纸内容的博客或者网站。</p>
<p>个人觉得，如果说专利投机者还有一丝贬义的话，那么，版权投机者应该是比较中性的。因为，第三方在制造某个产品之时，很难把所有的专利都找出来，从而很难避免侵犯专利权。换言之，绝大部分的产品都是有侵犯专利权的风险的。而专利投机者就是利用这个潜在的风险，有目的、有针对性地从中赚取利润，从道德层次来讲是有点瑕疵，虽然说从法律层面来讲这是完全合法的。</p>
<p>而版权不一样。任何第三方，转载某篇文章之前，都已经明确知道这篇文章是谁写的，著作权是谁的，在大多数情况下也知道著作权的默认许可是什么。如果第三方明知著作权方不允许转载而转载，那么，版权投机者出来收点版权费，是合法也是合理的。</p>
<p>好的制度，应当考虑人性的弱点；否则，这个制度绝对不是一个好制度。因此，在版权领域，完全提倡免费并不是一件好事。</p>
<p>总之，我对版权投机者持中立或者中立稍偏正方的态度。</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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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中国知识产权局的的咨询台</title>
		<link>http://ipsky.org/sipo-information-desk-91.htm</link>
		<comments>http://ipsky.org/sipo-information-desk-91.htm#comments</comments>
		<pubDate>Fri, 23 Jul 2010 06:01:32 +0000</pubDate>
		<dc:creator>choicky</dc:creator>
				<category><![CDATA[中国知识产权资讯/China IP News]]></category>
		<category><![CDATA[information desk]]></category>
		<category><![CDATA[sipo]]></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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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和菜头曾经写过一篇《网友的新玩具：科技部》，赞扬了科技部的在线问答： 和大部分Gov站点都处于植物人的现状不同，科技部的在线问答真的有人在线，真的有人会回答。其次，全国各种怪物都跑到这里提问，从永动机到思维监控，各 种不靠谱的问题都有。然后，幕后的那位仁兄/仁兄们居然真的每题必答。搞笑的地方在于，这人一方面有官样回答的一面，但是在另外一面却是标准的理工科学生 的气质，始终保持了严谨的治学精神，回答起问题来一丝不苟。那种严肃的劲头和认真的态度，让人觉得他非常可爱，又非常有冷感。在这个时代里，拥有这种冷 感，简直可以称之为性感！ 例如，这是其中一个问答： 姓名： 朱无衣 问题： 我是一名中学生。我觉得很困扰的事情是为什么昨天还在下大雨，今天早晨就下起雪来。敬爱的叔叔阿姨，您能告诉我么？ 此致敬礼！ 答复： 朱无衣同学: 这是很自然的气象变化,没什么困扰的.天气温度高就下雨,低就下雪. 可惜的是，和菜头发帖不久，科技部就对这个在线问答进行了清理。清理之后，很多问题就没有那么有趣了。 好吧，话归正题。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网站也有一个在线问答的咨询台，这个咨询台也是真人在线回答，且回答速度相当快，基本上当天的问题能够当天回答。此外，这里也有一些不靠谱的问题，但是，不管问题多么不靠谱，也还是有人回答的，可见，可以说，后台的回答人员“始终保持了严谨的治学精神，回答起问题来一丝不苟”。 下面摘录几个问题。 问题：请问我申请的东西我在电脑上画不出图怎么办？？ 回答： 您好： 您可以检索他人专利进行参考。 请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www.sipo.gov.cn）首页“专利检索”，点击“高级搜索”，在空格中输入关键词（如申请号、发明名称、专利权人、发明人等）即可查到该专利的公告（公开）情况，查询时如有问题请参阅使用说明。说明书为TIF格式文件，可以使用如下任何一种方式，浏览或下载说明书： （1）使用本网站提供的专用浏览器。 （2）“附件”中安装“映象”。 （3）使用其它可以浏览TIF格式文件的软件。 306号咨询员 问题：我的实用新型说明书只有一页纸，少不少啊？ 回答： 您好： 《审查指南》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我局对申请文件没有字数限制，请您自行决定，能否通过审查需要由审查员审查后确定。 306号咨询员 问题：国内在知识产权界最有权威的教授是谁啊 回答： 您好：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职能包括： (1)提出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改草案；研究相关的知识产权法规；组织制定专利工作的规章制度。 (2)研究拟订知识产权涉外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国外知识产权发展动向；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含必要的对外知识产权谈判）；负责专利工作的国际联络、合作与交流活动。(3)组织制定全国专利工作发展规划和专利信息网络规划。 (4)组织制定专利确权、侵权判断标准并指定管理确权机构；指导地方处理专利纠纷和查处冒充专利行为的工作；负责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核、人员资格的确认；指定涉外专利代理机构。 (5)组织、推动专利法及有关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规划有关知识产权的教育与培训。 (6)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您的问题请您具体咨询相关部门。 306号咨询员 更多问题，请移步：http://app.sipo.gov.cn:8080/sipo2008/sipozxt/vlog_check.jsp 好像非上班时间打不开这个链接。]]></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和菜头曾经写过一篇《<a title="网友的新玩具：科技部" href="http://www.hecaitou.net/?p=2482" target="_blank">网友的新玩具：科技部</a>》，赞扬了<a title="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在线问答" href="http://appweblogic.most.gov.cn/gzwd/index.jsp?&amp;page=1" target="_blank">科技部的在线问答</a>：</p>
<blockquote><p>和大部分Gov站点都处于植物人的现状不同，科技部的在线问答真的有人在线，真的有人会回答。其次，全国各种怪物都跑到这里提问，从永动机到思维监控，各 种不靠谱的问题都有。然后，幕后的那位仁兄/仁兄们居然真的每题必答。搞笑的地方在于，这人一方面有官样回答的一面，但是在另外一面却是标准的理工科学生 的气质，始终保持了严谨的治学精神，回答起问题来一丝不苟。那种严肃的劲头和认真的态度，让人觉得他非常可爱，又非常有冷感。在这个时代里，拥有这种冷 感，简直可以称之为性感！</p></blockquote>
<p>例如，这是其中一个问答：</p>
<blockquote><p>姓名： 朱无衣<br />
问题： 我是一名中学生。我觉得很困扰的事情是为什么昨天还在下大雨，今天早晨就下起雪来。敬爱的叔叔阿姨，您能告诉我么？ 此致敬礼！</p>
<p><em>答复： 朱无衣同学: 这是很自然的气象变化,没什么困扰的.天气温度高就下雨,低就下雪.</em></p></blockquote>
<p>可惜的是，和菜头发帖不久，科技部就对这个在线问答进行了清理。清理之后，很多问题就没有那么有趣了。</p>
<p>好吧，话归正题。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网站也有一个在线问答的咨询台，这个咨询台也是真人在线回答，且回答速度相当快，基本上当天的问题能够当天回答。此外，这里也有一些不靠谱的问题，但是，不管问题多么不靠谱，也还是有人回答的，可见，可以说，后台的回答人员“始终保持了严谨的治学精神，回答起问题来一丝不苟”。<br />
下面摘录几个问题。<span id="more-91"></span></p>
<blockquote><p>问题：请问我申请的东西我在电脑上画不出图怎么办？？<br />
回答：<br />
您好：<br />
您可以检索他人专利进行参考。<br />
请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www.sipo.gov.cn）首页“专利检索”，点击“高级搜索”，在空格中输入关键词（如申请号、发明名称、专利权人、发明人等）即可查到该专利的公告（公开）情况，查询时如有问题请参阅使用说明。说明书为TIF格式文件，可以使用如下任何一种方式，浏览或下载说明书：<br />
（1）使用本网站提供的专用浏览器。<br />
（2）“附件”中安装“映象”。<br />
（3）使用其它可以浏览TIF格式文件的软件。</p>
<p>306号咨询员</p></blockquote>
<blockquote><p>问题：我的实用新型说明书只有一页纸，少不少啊？<br />
回答：<br />
您好：<br />
《审查指南》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我局对申请文件没有字数限制，请您自行决定，能否通过审查需要由审查员审查后确定。</p>
<p>306号咨询员</p></blockquote>
<blockquote><p>问题：国内在知识产权界最有权威的教授是谁啊<br />
回答：<br />
您好：<br />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职能包括：<br />
(1)提出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改草案；研究相关的知识产权法规；组织制定专利工作的规章制度。<br />
(2)研究拟订知识产权涉外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国外知识产权发展动向；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含必要的对外知识产权谈判）；负责专利工作的国际联络、合作与交流活动。(3)组织制定全国专利工作发展规划和专利信息网络规划。<br />
(4)组织制定专利确权、侵权判断标准并指定管理确权机构；指导地方处理专利纠纷和查处冒充专利行为的工作；负责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核、人员资格的确认；指定涉外专利代理机构。<br />
(5)组织、推动专利法及有关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规划有关知识产权的教育与培训。<br />
(6)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br />
您的问题请您具体咨询相关部门。</p>
<p>306号咨询员</p></blockquote>
<p>更多问题，请移步：<a href="http://app.sipo.gov.cn:8080/sipo2008/sipozxt/vlog_check.jsp">http://app.sipo.gov.cn:8080/sipo2008/sipozxt/vlog_check.jsp</a> 好像非上班时间打不开这个链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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