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专利制度的一个重大漏洞:抵触申请
——本文同日发表于ipsky.og http://ipsky.org/blog/2009.04/competing-patent-applications
一、天价案例
中国以及部分国家的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通常,发明专利对技术性的要求更高,实用新型对技术的要求较低,而外观设计专利主要是对美观方面的要求。
但是,正泰集团的一个实用新型专利,却可以向施耐德电器集团(Schneider Electric)索赔3亿,并最终获得1.575亿元人民币的赔偿。这是中国目前最高价的专利侵权赔偿案。
二、正泰集团的实用新型专利
上面提到的实用新型申请号是CN97248479.5(专利号是ZL 97248479.5),名称是“一种用于快速分断过电流的小型断路器”,换言之,涉及的主题是一种“小型断路器”。
三、先申请制
绝大部分国家的专利制度都实行“先申请制”,也就是说,同样的东西(法律原文叫“同样的发明创造”),谁先申请,谁就获得专利权。但是,此处,所谓的“同样”,是指“保护范围相同”。
例子1:如果甲乙两家公司都是申请保护一种小型断路器,两者要求保护的小型断路器都具有相同的构造,那么,两者的保护范围相同,所以这两家公司申请了“同样的发明创造”。
例子2:如果甲公司申请了一种小型断路器,而乙公司申请了一种结合有这种小型断路器的电路,那么,由于甲公司的保护范围大于乙公司的保护范围(涉及的技术特征越多,保护范围越小),所以两者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四、抵触申请
在上面的例子2中,假如甲公司就是“正泰集团”,而乙公司就是施耐德。并且正泰集团的专利申请日早于施耐德公司的,那么,如果正泰集团的小型断路器获得了专利权,施耐德公司能否获得“结合了小型断路器的电路”专利权呢?
答案是:看情况。
所有的专利申请,都是在提交申请一段时间后才会公开给公众看的。如果,乙公司在甲公司提交了小型断路器的专利申请后、且在该小型断路器专利申请公开之前或者公开的当天,提交了“具有小型断路器的电路”的专利申请,那么,根据中国现行的专利法、甚至根据将于09年10月1日生效的新专利法,乙公司都是可以获得专利权的。
在这种情况中,甲公司的专利申请相当于乙公司的“抵触申请”,因为甲的专利申请日早于乙的专利申请日,且甲的专利公开日晚于或者等于乙的专利申请日。
在中国、欧洲以及其他部分国家的专利制度中,抵触申请(甲公司)涉及的内容,不属于现有技术,所以对乙公司的专利申请的审批几乎没有影响。——严格来讲,只要甲公司的专利申请中没有公开乙公司的专利的所有内容,乙公司的专利就具有新颖性,从而可以获得专利授权。
五、抵触申请的漏洞的利用
绝大部分的公司,都是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后、专利申请公开之前,就开始制造、使用或者销售有关的产品了。也就是说,在专利公开给公众之前,产品就上市或者提供给有关的供应商了。——通常来讲,公司提供新样品给供应商时,是具有保密协议的。
因此,供应商拿到新样品后,完全可以自己或者让他人去申请专利。
返回到正泰的小型断路器专利。假如正泰公司提交了专利申请之后,就联系供应商供货,并把有关的样品或者设计图纸交给供应商。那么供应商完全可以根据新样品、设计图纸去申请
“具有小型断路器的电路”、
“具有小型断路器的设备”、
“具有小型断路器的车床”、
“具有小型断路器的系统”
…………
等一大堆针对具体应用的专利。——当然,供应商也可以让一个傀儡公司做这种事情,并在获得专利权之后将专利卖给有关的人,例如卖给施耐德。
现在有一件好玩的事情了。如果正泰公司的小型断路器获得了专利权,那么,别人申请的一大堆专利申请也将获得专利权。这种情况下,正泰公司可以制造和销售自己的小型断路器,但是没有人敢购买、敢使用他的。为什么?因为:
如果这种小型断路器应用到电路中,就侵犯了乙公司的“具有小型断路器的电路”的专利;
如果这种小型断路器应用到设备中,就侵犯了乙公司的“具有小型断路器的设备”的专利;
如果这种小型断路器应用到车床中,就侵犯了乙公司的“具有小型断路器的车床”的专利;
如果这种小型断路器应用到系统中,就侵犯了乙公司的“具有小型断路器的系统”的专利;
…………
同样,乙公司也不能制造、销售或者使用自己的专利,因为实施自己的专利,就用到了小型断路器,就会侵犯正泰公司的专利。
在这种情况之下,甲乙公司通常被剥互相许可,从而大家一起闷头发大财。
如果甲是正泰集团,乙是施耐德电器,那么,这1.574亿元,按照1000万元至少重100千克计算,至少也有1.5吨啊。。。
六、如果防止这个漏洞?
以下的防治措施,是我自己认为的,欢迎指教。
1、修改专利制度,允许“抵触申请”用于评价有关专利申请的“创造性”;——目前很多国家的专利制度中,抵触申请都只是用来评价“新颖性”
2、撰写专利说明书时,尽可能多写内容。例如,申请“小型断路器”时,尽可能在说明书中描述应用到电路、设备、系统等各种情况中。——目前,抵触申请可以用来评价新颖性的,只要在先申请的说明书完全公开有关的内容,在后申请就无法获得授权了。
3、综合评估之后,考虑尽快公开专利申请的内容。例如,尽早提交专利申请,或者办理提前公开手续。——公开之后,就是现有技术了,不是“抵触申请”了,可用于判断在后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这个措施是有风险的,公开的越早,意外这别人可以更早地抄袭。。。
4、其他?
关于2,这需要发明人提供更多的详尽资料,需要专利代理人多写很多内容。欧美很多国家的专利申请都做得相当好。我觉得这与国外专利代理人(专利律师)的高收费是很有关系的。
具体到中国大陆这边,一方面,客户提供给专利代理机构的服务费越来越低,导致事务所不能在一件专利申请上面花费太多的时间与精力(事务所总不能亏本啊);另一方面,很多专利代理人是拿提成的,按专利件数拿提成,因为,也不能在每件专利上面花费过多的精力(人得挣钱吃饭啊)……
不过,无论如何,作为一个专利代理人,总需要一个道德底线。
最后编辑: caii 编辑于April 26, 2009 16:56


关于户口与档案的破事
低成本的正版windows环境

若B的权利要求的内容已经被A公开,B才会因为丧失新颖性而不能获得专利权。
可否做个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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